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

船舶夜航的守護者-航行燈(一)



  船舶航行燈及信號燈是船舶照明系統中的一個獨立部分,在夜間航行時船舶之間根據觀察到對方船舶航行燈的情況,可以判斷對方船舶的類別、相對位置和動向等,在必要時按照規則採取避讓措施,以免發生碰船事故。

  航行燈包括桅燈、舷燈和艉燈,船舶的左舷裝紅燈,右舷裝綠燈,桅杆和船尾裝白燈。船的長度小於50m的只需配置一隻桅燈,長度小於20m的可以只用一盞左紅右綠的舷燈。船與船之間是以看到對方船上航行燈的顏色、數量和位置來判別其航行方向,每一種航行燈照射的範圍都有角度的限制,從遠方看船隻,最多可看到三個燈,最少則是一個。

常見的航行燈燈色及照射角度,依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》內容規定如下:
1.「桅燈」:白燈定光水平弧面225度。
2.「舷燈」:右舷綠燈、左舷紅燈,定光且水平弧面112.5度。
3.「艉燈」:白燈定光且水平弧面135度。
4.「環照燈」:定光水平弧面360度。
5.「閃光燈」:規律的發出閃光,其頻率每分鐘120次或以上。

  由於航行燈對航行安全相當重要,除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》之外,國內亦制定了詳細的《內河航行規則》來說明航行燈的其他規定。依其內容船舶夜間航行,自日落起至日出止,應依以下規定,分別設置號燈:

1.設置:
  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,各懸一白色明燈;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燈,右舷設一綠色燈,紅綠兩燈背面,各設矩式遮蔽器具,不使燈光互相映射後方。

2.拖帶船隻:
  於桅杆白燈下,加懸白燈二盞,高下相離約六英 尺。每一拖船,須各於明顯之處,懸一白色明燈。

3.夜間停泊:應於船頭桅杆,懸一白色明燈。

4.中途擱淺或不能行駛:
  在日間,應於明顯之處,上下連掛黑球兩個,在夜間,除照平常懸一白色明燈外,並應於掛黑球之處,換掛紅色燈兩盞。

5.帆船夜航時:須於船上明顯之處,懸一白色明燈。

6.漁船在河道夜間捕魚時:須於船頭船艉,各懸一白色明燈。